「球案」與近代中日關係

來源:新浪歴史
作者:賴正維

「球案」之始:琉球告急 清廷內擬「三策」

  琉球是位於中國東南太平洋上的一個島國。洪武五年(1372年)正月,太祖朱元璋遣行人楊載詔諭琉球,同年十二月,琉球國中山王察度遣弟泰期等隨入朝,貢方物。」[1]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朝賜給琉球國中山王察度駝鈕鍍金銀印一枚。自永樂十三年(1415年)始,每位琉球「國王嗣立,皆請命冊封」[2],而政府也多應其所請,派員前往冊封,從而形成了之間長達500年之久的朝貢和冊封關係。據統計,兩代中國政府共冊封琉球國王23次,派出正副冊封使43名,對琉球採取了厚往薄來的懷柔政策;而琉球方面,除了定期朝貢外,還不斷派遣慶賀使、謝思使、留學生等抵達中國,以加強雙方的政治、經濟及科技文化交流。總之,在交往的500餘年中,兩國有着極為密切的友好關係。

  由於地緣關係,琉球日本歷史上關係也頗為密切。1435年(宣德十年),日本將軍足利義教致書琉球國,1439(正統四年),琉球國王遣使貢於日本足利義教琉球之地賜給薩摩島津忠國。但其後兩國的朝貢關係斷斷續續,基本中斷。1609年(嘉靖三十七年),日本以武力入侵琉球,國王尚寧被俘,琉球再次被迫成為日本薩摩藩的屬國。19世紀中下葉,日本實行了明治維新,從而走上了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道路,國力日益強盛的日本很快產生了吞併琉球國的企圖。

  1871年,臺灣牡丹社人錯殺漂至臺灣琉球人,1874年,日本藉此大舉進攻臺灣,迫使中國簽訂《北京專條》。由於條約中方措詞較率,承認臺灣人錯殺琉球人乃是「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3],日本出兵臺灣「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4],造成清朝交涉中處於不利地位。1875年(光緒元年)5月,日本政府正式禁止琉球朝貢及一切往來。同年6月,規定琉球改用日本年號,遵從法律,並派遣學生至東京就讀。琉球國王尚泰對此表示拒絕。同年9月6日,日本內務省特使松田道之琉球提出最後通諜,強迫執行。在這種情形下,尚泰王一方面以久隸中國藩封,世修職貢,不便擅自更改為詞,懇求方免辦;另方面則密遣專使向政府求救。近代史上轟動一時涉及三方關係的「案」事件由此展開。

  1876年10月,琉球密使紫巾官向德宏、通事林世功、都通事蔡大鼎等39人,駕乘小船,避開日本人耳目,冒險出海。1877年4月底抵達福州,向總督何璟福建巡撫丁日昌遞交國王咨文,陳述日本阻貢詳情,呼籲廷救助。同年11月,中國首任使大臣何如璋一行到日本神戶時,馬兼才琉球國王指派,再次向中國使者訴說,懇請中國興師問罪,以早日從日本手中得以解脫。

  面對日本的強行吞併及琉球國的不斷呼籲,基於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對琉球的保護義務,廷朝野發表各自見解,尋求解決辦法。以駐公使何如璋為首的廷官吏,主張對日本採取強硬政策。何如璋使後,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思考,於1878年5月致函李鴻章,認為「日本阻貢不已,必滅琉球」,「琉球既滅,行及朝鮮,....。又況琉球迫近臺灣,我苟棄之,人改為郡縣,練民兵,人因為拒絕甘心從敵,彼皆習勞苦耐風濤之人,他時日本一強,資以船砲,擾我邊陲,之間將求一夕之安不可行。」[5]他還提出了對付日本人的上、中、下三套方案:「一為選遣兵船責問琉球,徵其入貢,示日本必爭;一為據理與言,明約琉球,令其夾攻,示日本以必救;一為反覆辯論,徐為開導,若不聽命,或授萬國公法以相糾責,或約各國使臣與之評理,」[6]以使日本人就範撤出琉球。編修陸廷黻還呈上《請征日本以張國威摺》,列舉征討理由:其一,「豈有大國甘受小邦之侵侮之理」;其二,「不服日本難以復琉球」;其三,明代患的慘劇不能重演[7]。但是,掌握廷通商、外交、海防等大權的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事務大臣李鴻章為代表的一派,卻認為「日本近在肘腋,永為土之患」,「籠絡之或為我用,拒絕之則必為我仇」[8],而「琉球以黑子彈丸之地,孤懸海外,遠於中國,而邇於日本,若春秋人滅人滅,以之強大不能過問,蓋雖欲恤鄰救患,而地勢足以阻之」[9],況且「中國受到琉球朝貢本無大利」[10],「尚屬可有可無」,「即使從此不貢不封,亦無關於國家之輕重,原可以大度包之」[11],但考慮到1871年立約中曾規定兩國所屬邦土不可侵越,擔心日本人得寸進尺,授例而及朝鮮,並且多少考慮到對琉球的義務及廷的體面,琉球「徒以其恭順二百餘年,不忍棄諸化外,且此次委屈陳情,頗昭忠悃,若拒之過甚,轉恐泰西諸國,謂我不能庇護屬邦」[12]。因此,李鴻章不同意何如璋的上、中二策,認為「遣兵舶,責問,及約琉球人以必救似皆小題大作,轉涉張皇」,「以威利相角,爭小國區區之貢,務虛名而勤遠略,非惟不暇,亦且無謂」[13]。他贊同採納何如璋之下策,「惟言之不聽時復言之,人自知理絀,或不敢遽廢藩制改郡縣,俾人得保其土,亦不藉寇以兵,此雖似下策,實為今日一定辦法」,「若言之不聽,再由子峨(即何如璋)授公法商會各國公使,申明大義,各國雖未必助我以抑日本,而日本人必慮各國生心,不至滅球國而占其地」[14]。總署根據李鴻章之意見,亦認為「日本臺灣事結後,尚無別項釁端,似不宜遽思用武。再四思維,自以據理詰問為正辦」[15],並函示何如璋等相機審辦。

分島方案:談判無果 美國前總統出面調停

  何如璋根據廷的指示,從1878年9月起,與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進行了反覆的談判。10月,何如璋在向日本外務省提出的質詢琉球案的照會中,嚴正指出:「日本堂堂大國,諒不肯背鄰交、欺弱國,為此不信不義、無情無理之事」[16]。希望方能待琉球以禮,俾琉球國體、政體一切率循舊章,並不准阻礙雙方朝貢事宜。方對此十分不滿,導致談判陷入僵局。1879年1月,日本政府派遣松田道之為「處分官」,率兵前往琉球,勒令國王尚泰遵寫誓詞,不再向中國及其他各國乞援。同年2月25日,軍500人自那霸登陸,占領琉球國都首里。3月,宣布廢琉球國沖繩縣,由日本鍋島直彬為縣知事,強行接管琉球國,具有千年歷史的琉球國遂告淪亡。此間,琉球人民曾奮起反抗,但終為日本武力所鎮壓。

  日本吞併琉球後,琉球國王再次派人前往中國呼籲求援。1879年7月向德宏抵達天津,二次上書李鴻章,發誓「生不願為日國屬人,死不願為日國屬鬼,雖糜身碎骨亦所不辭」[17],請求廷盡早出兵,他自願充當先鋒。還表示琉球官民仰仗天朝兵威,必能協心齊力,盡逐兵出境,自無不克者。同年10月,琉球耳目官毛精長等亦抵北京,泣血籲請,要求迅賜救存,以復貢典。

  此時廷正受制於伊犂問題,對於琉球的求救十分為難。俄國戰艦20餘艘東馳,大量陸軍分布於海參崴一帶,虎視眈眈,香港報紙又傳出聯合之消息,廷可謂自顧不暇。因此,李鴻章寄希望於各國對日本干涉上,提出日本若繼續肆意妄為,「即請將駐公使領事一概撤回,....。並行文各口勿與日本領事交接往來,屆時各國或慮開兵端擾亂通商」[18],必會加以干涉。無奈各國駐領事大多對琉球問題「袖手旁觀」[19],有的還表示說,此乃「中國之事,亞洲之事,與歐洲各國無干」[20]。正當廷失望之際,美國前總統格蘭忒(U.S.Grant)於1879年5月來遊歷,並擬東渡日本奕訢李鴻章先後會晤格蘭忒,請他出面調停爭端。李鴻章在談話中還特別指出,日本琉球,不但與中國啟釁,且將攪亂通商大局,以期引起方之重視。實際上格蘭忒當時僅僅以私人身分遊歷東方,並不能代表美國政府的立場,並且在其調解前,雙方已達成協議,方保證不損害美國琉球所享有的權利,而美國對於琉球交涉,保持中立。所以雖然格蘭忒提出了「分島方案」,即將琉球國一分為三,北部日本占據的五島由日本統轄;中部諸島讓琉球立國;南部的宮古島八重山列島劃歸中國。但是,當格蘭忒返回美國時,方並未接受「分島方案」。

分島改約:清朝「延宕之法」 琉球之爭不了了之

  1880年3月,日本竹添進一外務省派遣,來李鴻章提出:「中國於西洋各商,使均得入內地貿易,而我商民獨不得同其例,是疑於厚彼而薄我。......中國大臣果以大局為念,須聽我商民入中國內地,懋遷有無,一如西人,則我亦可以琉球宮古島八重山島定為中國所轄,以劃兩國疆域也。」[21]即方願將琉球最南端兩島宮古島八重山島劃歸中國,以劃兩國疆域,但條件是修改1871年通商條約,允許日本商民如西人入中國內地經商貿易,並且也未提及由琉球國王立國事宜。與此同時,日本正使宍戶璣亦專程到北京總理衙門商議此事。1871年日本曾與中國簽定了《中日通商條約》。在簽約過程中,方一直企圖將「內地通商」及「利益均霑」條文列入,以取得同西方列強一致的在權益,均遭到方全權大臣李鴻章的拒絕。通商條約中規定日本人不准入內地通商,日本進口貨不准入內地,日本人亦不准許入內地置買中國特產。日本政府對條約深感不滿,使伊達宗城因此被免職。條約簽定的次年,方即請求改約,但始終未能如願。現在,方重新在「案」了結的條件中提出改約,可以說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當時關係十分緊張,俄國戰艦15艘雲集長崎,威逼中國沿海,日本充分利用這個時機,以貧瘠荒涼的兩個小島,換取政府對其吞併琉球的承認,並要取得在中國歐洲列強相同的地位與權益。李鴻章總理衙門考慮到,第一,「事已至此,在日本已算退讓,恐別無結局之法」[22];第二,「割南島以封王,並附益以首里王城,使得歸其故宮祀,其宗社」[23];第三,「現在事勢中國若拒日本太甚,日本必結至深」,認為「此舉既以存,並以防」[24],所以同意與談判「分島改約」。這樣8月中旬開始分島改約談判,11月,廷草草擬定了《球案條約》,接受了日本人提出的條件。

  對於分島改約,廷內部議論紛紛,莫衷一是。右庶子陳寶琛上書痛陳改約不宜輕許、案不宜遽結。他認為俄關係,「視我之強弱而已。中國而強於,則日本不招而來,中國而弱於,雖甘言厚賂,興立互相保護之約,一時有釁,日本之勢必折而入於者。」[25]陳寶琛進一步提出割琉球之地分屬及修改商約可能產生嚴重的後果。「今我若輕結琉球之案,則人有例可援,中國無詞可措,以兵取高麗,如湯沃雪,而其勢與東日逼,非徒脣齒之患,實為心腹之憂。禍延於朝鮮,而中國之邊更及矣」,改約定會引起西方諸國對的更大貪婪,「今日本首決藩籬,巴西諸國必且圍視而起,中國將何以應之?」[26]陳寶琛建議廷採用「羈縻推宕之法」,先全力對付,然後「與相持」,期不戰而屈;否則閉關絕市以困之[27]。左庶子張之洞主張聯,先應允改約,與日本立不得助之約,待事定,然後示日本以保護琉球的決心,甚至不惜與絕交備戰。醇親王奕譞等則惟恐一旦更動已成的之約,反招各國非議,方終遭屈服,並使兩島喪失。

  如此意見分岐,迫使廷密諭李鴻章謹慎統籌全局,制定一個善全之策。李鴻章經過認真考慮,於10月9日上奏「案宜緩務充摺」,提出了幾點看法:第一,1871年簽定的《中日通商條約》是絕對不能修改的。往昔與歐洲諸國簽約是由於「兵戰之敗,逼不得已」。「利益均霑」條文導致「中國吃虧之巨」,「一國所得,諸國坐而享之。一國所求,諸國羣起為助。形成協而謀我之一集團。此弊我政府早已鑑及,故於等國之約,已予修正,設使外約動輒牽我內治,我國將虧損虛弱,永無自強之日矣」。故此次「人立約早欲沾享此利,經與嚴切辯正,而予以明文限制」。對於內地通商,李鴻章認為,西洋人稍顧體面,內地通商,為弊尚多。人與我文種多同,且為人貪利無恥,蜂擁而來,與我國民爭利,甚或如有是代寇之與內奸串連以為害。紛以包攬商稅、作奸犯科、勾串不肖之徒,造成社會因擾,其患將無窮」[28]。第二,李鴻章在徵求方意見後,首先意識到分島方案實際上是行不通的。因為宮古八重山地瘠產微,往日由住地土民自主,已有食用不足之感,再以該地為建國基地,非但與土民爭利,且建國及王室需費完全落空;況且,王及其世子,日本人又不肯釋還,如宮古八重山小島另立王子,不止王家不願,闔國臣民,亦斷斷不服。李鴻章清楚地看到,「今得南島以封,而不願,勢不能不派員管理。既蹈義始利終之嫌,不免為人分謗。且以有用之兵餉,守此甌脫不毛之土,勞費正自無窮,且道里遼遠,音問隔絕,實覺孤危可慮。若憚其勞費而棄之不守,適墮人狡謀,且恐西人踞之經營墾闢,扼我太平洋咽喉,亦非中國之利。」[29]因此,李鴻章認為,分島問題,王臣民,非但無以付出片許助力,且嚴峻反拒。跨海鞭長,「治」、「棄」後患均備為堪慮。況且日本還能藉此深入中國內地經商,取得與西方列強相同的權益,李鴻章認為此法不可取。第三,李鴻章贊同陳寶琛關係的意見。他也不相信聯可以增強抗的效果,他判斷日本之說多出於當時的香港日報宣傳及人的恫嚇,日本所能助的,不過以長崎屯兵船,購給米煤而已,問題才是急需解決的關鍵,「事之能了與否,實關全局。事了,則日本與各國皆戢其戒心;事未了,則日本與各國將萌其詭計」,即使「多讓於不能助我以拒」[30]。李鴻章也反對向日本讓步。但是此時案專條與改約各款的案稿已定,使專候簽約,李鴻章建議廷聲明此約須「由御筆批准,於三個月限內互換」,「用支展之法,專聽事消息」,三月限滿議未成,則「或與商展限,或再交廷議」,以此拖延;若事於三月內即可議結。擬請旨明示其不能批約之由,宣示該使[31]。

  李鴻章之意見得到廷許多重臣的讚許。江蘇巡撫吳元炳復奏道:「足制不足制」,並讚賞李鴻章之看法為「老謀深算,出於萬全」[32]。福州將軍穆圖善總督何璟福建巡撫勒方錡聯奏,支持李鴻章的「支展之法」,認為「具有深意」[33]。兩總督張樹聲廣東巡撫裕寬亦聯名上奏,認為案與改約不能並議,更不贊同締結案與改約[34]。因此廷很快接納了李鴻章的辦法,決計對案採取拖延政策。1881年2月,簽定《伊犂條約》,關係有所緩和,李鴻章不失時宜地提出了「延宕之法」,解釋道,「今則事方殷,中國之力暫難兼顧,且人多所要求,允之則大受其損,拒之則多樹一敵,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為相宜」[35]。李鴻章還寄希望於數年之後,廷船械齊集,水師練成,聲威既壯,則日本囂張之氣,當為之稍平。客觀地說,政治腐敗、經濟衰竭、國力日益衰落的廷,在當時的複雜情況下,是很難圓滿解決「案」問題的,因此廷也只能採用李鴻章的「延宕之法」,宣布拒絕批准總理衙門日本已議定的「案草約」底稿。「延宕之法」既拒絕了日本企圖達到與西方國家在既得利益均霑的目的,又粉碎了日本中國分占部分島而不再反對其對琉球吞併的圖謀,但也造成了日本非法兼併琉球的現實長期延續下去。它反映出到了近代,國力日衰的廷在後起的日本帝國主義及西方列強的凌厲攻勢下,是難以維持其歷史上與周邊國家的傳統關係的。從1881年到1886年,方多次遣使來重提事,但由於日本人提出的條件關鍵點在於決不允許琉球人復國,與廷的「存祀」的出發點是針鋒相對的。故雙方始終未能達成共識。後來戰事又起,延及臺灣政府已陷入對外交及軍事糾纏中,無力顧及琉球。近代涉及三方的「案」事件也就這樣不了了之。

本文注釋

  1張廷玉:《明史》卷三二二,列傳二一一,外國四,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1版。
  2高岐:《福建市舶提舉司志》考異,1939年鉛印本。
  3、4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第343頁,三聯書店1957年版。
  5、9、10、11、13、14、18、19、20《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八,光緒乙巳刊本。
  6《清季外交史料》,卷十三,1932年1月初版。
  7、16、21、24、25、26、27、29、30、32、33、34、35《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故宮博物院,1932年3月版。
  8《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十七。
  12、15《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
  17 西里喜行:《琉球救國請願書集成》(一)(日文),琉球大學教育學部紀要,1987年版。
  22、23《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十、卷十三。
  28、31《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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