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歴史
作者:賴正維
「球案」之始:琉球告急 清廷內擬「三策」
琉球是位於中國東南太平洋上的一個島國。明洪武五年(1372年)正月,太祖朱元璋遣行人楊載詔諭琉球,同年十二月,琉球國「中山王察度遣弟泰期等隨載入朝,貢方物。」[1]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朝賜給琉球國中山王察度駝鈕鍍金銀印一枚。自明永樂十三年(1415年)始,每位琉球「國王嗣立,皆請命冊封」[2],而明清政府也多應其所請,派員前往冊封,從而形成了中琉之間長達500年之久的朝貢和冊封關係。據統計,明清兩代中國政府共冊封琉球國王23次,派出正副冊封使43名,對琉球採取了厚往薄來的懷柔政策;而琉球方面,除了定期朝貢外,還不斷派遣慶賀使、謝思使、留學生等抵達中國,以加強雙方的政治、經濟及科技文化交流。總之,在中琉交往的500餘年中,兩國有着極為密切的友好關係。
由於地緣關係,琉球與日本歷史上關係也頗為密切。1435年(明宣德十年),日本將軍足利義教致書琉球國,1439(明正統四年),琉球國王遣使貢於日本,足利義教將琉球之地賜給薩摩島津忠國。但其後兩國的朝貢關係斷斷續續,基本中斷。1609年(明嘉靖三十七年),日本以武力入侵琉球,國王尚寧被俘,琉球再次被迫成為日本薩摩藩的屬國。19世紀中下葉,日本實行了明治維新,從而走上了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道路,國力日益強盛的日本很快產生了吞併琉球國的企圖。
1871年,臺灣牡丹社人錯殺漂至臺灣的琉球人,1874年,日本藉此大舉進攻臺灣,迫使中國簽訂《北京專條》。由於條約中中方措詞較率,承認臺灣人錯殺琉球人乃是「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3],日本出兵臺灣「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4],造成清朝在中日交涉中處於不利地位。1875年(光緒元年)5月,日本政府正式禁止琉球對清朝貢及一切往來。同年6月,規定琉球改用日本年號,遵從法律,並派遣學生至東京就讀。琉球國王尚泰對此表示拒絕。同年9月6日,日本內務省特使松田道之向琉球提出最後通諜,強迫執行。在這種情形下,尚泰王一方面以久隸中國藩封,世修職貢,不便擅自更改為詞,懇求日方免辦;另方面則密遣專使向清政府求救。近代史上轟動一時涉及中、琉、日三方關係的「球案」事件由此展開。
1876年10月,琉球密使紫巾官向德宏、通事林世功、都通事蔡大鼎等39人,駕乘小船,避開日本人耳目,冒險出海。1877年4月底抵達福州,向閩浙總督何璟,福建巡撫丁日昌遞交國王咨文,陳述日本阻貢詳情,呼籲清廷救助。同年11月,中國首任使日大臣何如璋一行到日本神戶時,馬兼才受琉球國王指派,再次向中國使者訴說,懇請中國興師問罪,以早日從日本手中得以解脫。
面對日本的強行吞併及琉球國的不斷呼籲,基於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對琉球的保護義務,清廷朝野發表各自見解,尋求解決辦法。以駐日公使何如璋為首的清廷官吏,主張對日本採取強硬政策。何如璋使日後,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思考,於1878年5月致函李鴻章,認為「日本阻貢不已,必滅琉球」,「琉球既滅,行及朝鮮,....。又況琉球迫近臺灣,我苟棄之,日人改為郡縣,練民兵,球人因為拒絕甘心從敵,彼皆習勞苦耐風濤之人,他時日本一強,資以船砲,擾我邊陲,臺澎之間將求一夕之安不可行。」[5]他還提出了對付日本人的上、中、下三套方案:「一為選遣兵船責問琉球,徵其入貢,示日本必爭;一為據理與言,明約琉球,令其夾攻,示日本以必救;一為反覆辯論,徐為開導,若不聽命,或授萬國公法以相糾責,或約各國使臣與之評理,」[6]以使日本人就範撤出琉球。編修陸廷黻還呈上《請征日本以張國威摺》,列舉征討理由:其一,「豈有大國甘受小邦之侵侮之理」;其二,「不服日本難以復琉球」;其三,明代倭患的慘劇不能重演[7]。但是,掌握清廷通商、外交、海防等大權的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事務大臣李鴻章為代表的一派,卻認為「日本近在肘腋,永為中土之患」,「籠絡之或為我用,拒絕之則必為我仇」[8],而「琉球以黑子彈丸之地,孤懸海外,遠於中國,而邇於日本,若春秋時衞人滅邢,莒人滅鄫,以齊晉之強大不能過問,蓋雖欲恤鄰救患,而地勢足以阻之」[9],況且「中國受到琉球朝貢本無大利」[10],「尚屬可有可無」,「即使從此不貢不封,亦無關於國家之輕重,原可以大度包之」[11],但考慮到1871年中日立約中曾規定兩國所屬邦土不可侵越,擔心日本人得寸進尺,授例而及朝鮮,並且多少考慮到對琉球的義務及清廷的體面,琉球「徒以其恭順二百餘年,不忍棄諸化外,且此次委屈陳情,頗昭忠悃,若拒之過甚,轉恐泰西諸國,謂我不能庇護屬邦」[12]。因此,李鴻章不同意何如璋的上、中二策,認為「遣兵舶,責問,及約琉球人以必救似皆小題大作,轉涉張皇」,「以威利相角,爭小國區區之貢,務虛名而勤遠略,非惟不暇,亦且無謂」[13]。他贊同採納何如璋之下策,「惟言之不聽時復言之,日人自知理絀,或不敢遽廢藩制改郡縣,俾球人得保其土,亦不藉寇以兵,此雖似下策,實為今日一定辦法」,「若言之不聽,再由子峨(即何如璋)授公法商會各國公使,申明大義,各國雖未必助我以抑日本,而日本人必慮各國生心,不至滅球國而占其地」[14]。總署根據李鴻章之意見,亦認為「日本自臺灣事結後,尚無別項釁端,似不宜遽思用武。再四思維,自以據理詰問為正辦」[15],並函示何如璋等相機審辦。
分島方案:談判無果 美國前總統出面調停
何如璋根據清廷的指示,從1878年9月起,與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進行了反覆的談判。10月,何如璋在向日本外務省提出的質詢琉球案的照會中,嚴正指出:「日本堂堂大國,諒不肯背鄰交、欺弱國,為此不信不義、無情無理之事」[16]。希望日方能待琉球以禮,俾琉球國體、政體一切率循舊章,並不准阻礙中琉雙方朝貢事宜。日方對此十分不滿,導致談判陷入僵局。1879年1月,日本政府派遣松田道之為「處分官」,率兵前往琉球,勒令國王尚泰遵寫誓詞,不再向中國及其他各國乞援。同年2月25日,日軍500人自那霸登陸,占領琉球國都首里。3月,宣布廢琉球國為沖繩縣,由日本人鍋島直彬為縣知事,強行接管琉球國,具有千年歷史的琉球國遂告淪亡。此間,琉球人民曾奮起反抗,但終為日本武力所鎮壓。
日本吞併琉球後,琉球國王再次派人前往中國呼籲求援。1879年7月向德宏抵達天津,二次上書李鴻章,發誓「生不願為日國屬人,死不願為日國屬鬼,雖糜身碎骨亦所不辭」[17],請求清廷盡早出兵,他自願充當先鋒。還表示琉球官民仰仗天朝兵威,必能協心齊力,盡逐日兵出境,自無不克者。同年10月,琉球耳目官毛精長等亦抵北京,泣血籲請,要求迅賜救存,以復貢典。
此時清廷正受制於中俄伊犂問題,對於琉球的求救十分為難。俄國戰艦20餘艘東馳,大量陸軍分布於海參崴一帶,虎視眈眈,香港報紙又傳出日俄聯合之消息,清廷可謂自顧不暇。因此,李鴻章寄希望於各國對日本干涉上,提出日本若繼續肆意妄為,「即請將駐日公使領事一概撤回,....。並行文各口勿與日本領事交接往來,屆時各國或慮開兵端擾亂通商」[18],必會加以干涉。無奈各國駐華領事大多對琉球問題「袖手旁觀」[19],有的還表示說,此乃「中國之事,亞洲之事,與歐洲各國無干」[20]。正當清廷失望之際,美國前總統格蘭忒(U.S.Grant)於1879年5月來華遊歷,並擬東渡日本。奕訢、李鴻章先後會晤格蘭忒,請他出面調停中琉爭端。李鴻章在談話中還特別指出,日本滅琉球,不但與中國啟釁,且將攪亂中美通商大局,以期引起美方之重視。實際上格蘭忒當時僅僅以私人身分遊歷東方,並不能代表美國政府的立場,並且在其調解前,日美雙方已達成協議,日方保證不損害美國在琉球所享有的權利,而美國對於中日的琉球交涉,保持中立。所以雖然格蘭忒提出了「分島方案」,即將琉球國一分為三,北部日本占據的五島由日本統轄;中部諸島讓琉球立國;南部的宮古島及八重山列島劃歸中國。但是,當格蘭忒返回美國時,日方並未接受「分島方案」。
分島改約:清朝「延宕之法」 琉球之爭不了了之
1880年3月,日本人竹添進一受外務省派遣,來華向李鴻章提出:「中國於西洋各商,使均得入內地貿易,而我商民獨不得同其例,是疑於厚彼而薄我。......中國大臣果以大局為念,須聽我商民入中國內地,懋遷有無,一如西人,則我亦可以琉球之宮古島、八重山島定為中國所轄,以劃兩國疆域也。」[21]即日方願將琉球最南端兩島宮古島與八重山島劃歸中國,以劃兩國疆域,但條件是修改1871年中日通商條約,允許日本商民如西人入中國內地經商貿易,並且也未提及由琉球國王立國事宜。與此同時,日本正使宍戶璣亦專程到北京總理衙門商議此事。1871年日本曾與中國簽定了《中日通商條約》。在簽約過程中,日方一直企圖將「內地通商」及「利益均霑」條文列入,以取得同西方列強一致的在華權益,均遭到中方全權大臣李鴻章的拒絕。通商條約中規定日本人不准入內地通商,日本進口貨不准入內地,日本人亦不准許入內地置買中國特產。日本政府對條約深感不滿,日使伊達宗城因此被免職。條約簽定的次年,日方即請求改約,但始終未能如願。現在,日方重新在「球案」了結的條件中提出改約,可以說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當時中俄關係十分緊張,俄國戰艦15艘雲集長崎,威逼中國沿海,日本充分利用這個時機,以貧瘠荒涼的兩個小島,換取清政府對其吞併琉球的承認,並要取得在中國與歐洲列強相同的地位與權益。李鴻章和總理衙門考慮到,第一,「事已至此,在日本已算退讓,恐別無結局之法」[22];第二,「割南島以封琉王,並附益以首里王城,使得歸其故宮祀,其宗社」[23];第三,「現在事勢中國若拒日本太甚,日本必結俄至深」,認為「此舉既以存球,並以防俄」[24],所以同意與日談判「分島改約」。這樣8月中旬開始分島改約談判,11月,清廷草草擬定了《球案條約》,接受了日本人提出的條件。
對於分島改約,清廷內部議論紛紛,莫衷一是。右庶子陳寶琛上書痛陳改約不宜輕許、球案不宜遽結。他認為中日俄關係,「視我之強弱而已。中國而強於俄,則日本不招而來,中國而弱於俄,雖甘言厚賂,興立互相保護之約,一時中俄有釁,日本之勢必折而入於俄者。」[25]陳寶琛進一步提出割琉球之地分屬中日及修改商約可能產生嚴重的後果。「今我若輕結琉球之案,則俄人有例可援,中國無詞可措,以俄兵取高麗,如湯沃雪,而其勢與關東日逼,非徒脣齒之患,實為心腹之憂。禍延於朝鮮,而中國之邊更及矣」,改約定會引起西方諸國對華的更大貪婪,「今日本首決藩籬,巴西諸國必且圍視而起,中國將何以應之?」[26]陳寶琛建議清廷採用「羈縻推宕之法」,先全力對付俄,然後「與倭相持」,期不戰而屈日;否則閉關絕市以困之[27]。左庶子張之洞主張聯日制俄,先應允改約,與日本立不得助俄之約,待俄事定,然後示日本以保護琉球的決心,甚至不惜與日絕交備戰。醇親王奕譞等則惟恐一旦更動已成的中日之約,反招各國非議,中方終遭屈服,並使兩島喪失。
如此意見分岐,迫使清廷密諭李鴻章謹慎統籌全局,制定一個善全之策。李鴻章經過認真考慮,於10月9日上奏「琉案宜緩務充摺」,提出了幾點看法:第一,1871年簽定的《中日通商條約》是絕對不能修改的。往昔與歐洲諸國簽約是由於「兵戰之敗,逼不得已」。「利益均霑」條文導致「中國吃虧之巨」,「一國所得,諸國坐而享之。一國所求,諸國羣起為助。形成協而謀我之一集團。此弊我政府早已鑑及,故於祕、巴等國之約,已予修正,設使外約動輒牽我內治,我國將虧損虛弱,永無自強之日矣」。故此次「日人立約早欲沾享此利,經與嚴切辯正,而予以明文限制」。對於內地通商,李鴻章認為,西洋人稍顧體面,內地通商,為弊尚多。日人與我文種多同,且為人貪利無恥,蜂擁而來,與我國民爭利,甚或如有是代倭寇之與內奸串連以為害。紛以包攬商稅、作奸犯科、勾串不肖之徒,造成社會因擾,其患將無窮」[28]。第二,李鴻章在徵求琉方意見後,首先意識到分島方案實際上是行不通的。因為宮古、八重山地瘠產微,往日由住地土民自主,已有食用不足之感,再以該地為建國基地,非但與土民爭利,且建國及王室需費完全落空;況且,球王及其世子,日本人又不肯釋還,如宮古、八重山小島另立王子,不止王家不願,闔國臣民,亦斷斷不服。李鴻章清楚地看到,「今得南島以封球,而球不願,勢不能不派員管理。既蹈義始利終之嫌,不免為日人分謗。且以有用之兵餉,守此甌脫不毛之土,勞費正自無窮,且道里遼遠,音問隔絕,實覺孤危可慮。若憚其勞費而棄之不守,適墮日人狡謀,且恐西人踞之經營墾闢,扼我太平洋咽喉,亦非中國之利。」[29]因此,李鴻章認為,分島問題,琉王臣民,非但無以付出片許助力,且嚴峻反拒。跨海鞭長,「治」、「棄」後患均備為堪慮。況且日本還能藉此深入中國內地經商,取得與西方列強相同的權益,李鴻章認為此法不可取。第三,李鴻章贊同陳寶琛論日俄關係的意見。他也不相信聯日可以增強抗俄的效果,他判斷日本助俄之說多出於當時的香港日報宣傳及日人的恫嚇,日本所能助俄的,不過以長崎借俄屯兵船,購給米煤而已,中俄問題才是急需解決的關鍵,「俄事之能了與否,實關全局。俄事了,則日本與各國皆戢其戒心;俄事未了,則日本與各國將萌其詭計」,即使「多讓於倭而倭不能助我以拒俄」[30]。李鴻章也反對向日本讓步。但是此時球案專條與改約各款的案稿已定,日使專候簽約,李鴻章建議清廷聲明此約須「由御筆批准,於三個月限內互換」,「用支展之法,專聽俄事消息」,三月限滿俄議未成,則「或與商展限,或再交廷議」,以此拖延;若俄事於三月內即可議結。擬請旨明示其不能批約之由,宣示該使[31]。
李鴻章之意見得到清廷許多重臣的讚許。江蘇巡撫吳元炳復奏道:「俄足制倭、倭不足制俄」,並讚賞李鴻章之看法為「老謀深算,出於萬全」[32]。福州將軍穆圖善、浙閩總督何璟福建巡撫勒方錡聯奏,支持李鴻章的「支展之法」,認為「具有深意」[33]。兩廣總督張樹聲和廣東巡撫裕寬亦聯名上奏,認為球案與改約不能並議,更不贊同締結球案與改約[34]。因此清廷很快接納了李鴻章的辦法,決計對球案採取拖延政策。1881年2月,中俄簽定《伊犂條約》,中俄關係有所緩和,李鴻章不失時宜地提出了「延宕之法」,解釋道,「今則俄事方殷,中國之力暫難兼顧,且日人多所要求,允之則大受其損,拒之則多樹一敵,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為相宜」[35]。李鴻章還寄希望於數年之後,清廷船械齊集,水師練成,聲威既壯,則日本囂張之氣,當為之稍平。客觀地說,政治腐敗、經濟衰竭、國力日益衰落的清廷,在當時的複雜情況下,是很難圓滿解決「球案」問題的,因此清廷也只能採用李鴻章的「延宕之法」,宣布拒絕批准總理衙門和日本已議定的「球案草約」底稿。「延宕之法」既拒絕了日本企圖達到與西方國家在華既得利益均霑的目的,又粉碎了日本因中國分占部分球島而不再反對其對琉球吞併的圖謀,但也造成了日本非法兼併琉球的現實長期延續下去。它反映出到了近代,國力日衰的清廷在後起的日本帝國主義及西方列強的凌厲攻勢下,是難以維持其歷史上與周邊國家的傳統關係的。從1881年到1886年,日方多次遣使來華重提琉事,但由於日本人提出的條件關鍵點在於決不允許琉球人復國,與清廷的「存琉祀」的出發點是針鋒相對的。故中日雙方始終未能達成共識。後來中法戰事又起,延及臺灣,清政府已陷入對法外交及軍事糾纏中,無力顧及琉球。近代涉及中琉日三方的「球案」事件也就這樣不了了之。
本文注釋
1張廷玉:《明史》卷三二二,列傳二一一,外國四,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1版。
2高岐:《福建市舶提舉司志》考異,1939年鉛印本。
3、4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第343頁,三聯書店1957年版。
5、9、10、11、13、14、18、19、20《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八,光緒乙巳刊本。
6《清季外交史料》,卷十三,1932年1月初版。
7、16、21、24、25、26、27、29、30、32、33、34、35《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故宮博物院,1932年3月版。
8《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十七。
12、15《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
17 西里喜行:《琉球救國請願書集成》(一)(日文),琉球大學教育學部紀要,1987年版。
22、23《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十、卷十三。
28、31《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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